系所訊息:【一般公告】大專校院弱勢助學金(共同助學金)申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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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弱勢助學金(共同助學金)申請公告
一、申請期限:於108年9月9日至10月1日申請,明年1月份公告補助名單。(一年申請1次)
(一)務必線上申請:學校網頁→個人portal→弱勢助學金申請→請務必詳填資料→列印申請表
(二)必須繳交書面資料:(繳交至活動中心2樓學務處生輔組)
1.大專校院弱勢助學金申請表(可至個人porta→弱勢助學金申請後→列印申請表),或至處生輔組領取。
2.近3個月全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務必含記事)。
3.前一學期成績單,平均成績須及格者。(新生與轉學新生不用繳交)。
4.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至教務處蓋註冊章(範例如下)。(新生與轉學新生不用繳交)。
二、發放方式:符合資格者,助學金將於108學年度第2學期註冊單中扣除。
三、配合事項:
(一)申請條件:
1.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者(不含延修生及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
2.家庭年所得低於70萬元。
3.不動產不得超過650萬元。
4.家中利息所得不得超過2萬元。
5.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高於60(含)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1.未婚的學生:學生本人、學生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2.已婚的學生:學生本人與學生的配偶。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二)補助範圍: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三)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四、大專校院弱勢助學金級距及補助金額
級距 | 年收入 | 助學金金額 | 學校負擔 | 政府負擔(元/人) |
第一級 | 30萬以下 | 35,000 | 14,000 | 21,000 |
第二級 | 超過30萬~40萬以下 | 27,000 | 13,000 | |
第三級 | 超過40萬~50萬以下 | 22,000 | 10,000 | 12,000 |
第四級 | 超過50萬~60萬以下 | 17,000 | 7,000 | |
第五級 | 超過60萬~70萬以下 | 12,000 | 0 | 12,000 |
上列未盡事宜者,依教育部部頒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最新規定辦理。
可參閱教育部圓夢助學網http://helpdreams.moe.edu.tw/。
~轉自生輔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