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訊息:112年度「桃園市青年暨中高齡者自主學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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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青年暨中高齡者自主學習,累積個人人力資本,強化自身技能並提升就業能 力,桃園市政府提供參加推廣教育學分班之學分費補助,以協助其提升職能並順利就業,詳細辦法請見下方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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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桃園市青年暨中高齡者自主學習方案 

一、目標: 為鼓勵青年暨中高齡者自主學習,累積個人人力資本,強化自身技能並提升就業能 力,提供本市上開對象參加推廣教育學分班之學分費補助,以協助其提升職能並順 利就業,特訂定本方案。

二、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二) 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以下簡稱本處)。

三、補助對象及資格: 設籍桃園市且未滿 30 歲之青年或年滿 45 歲至 65 歲之中高齡者(年齡計算以取得 學分證明日為基準),且完成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以下簡稱本方案青年或中高齡 者)。

四、補助範圍: 本方案所稱推廣教育學分班,指由國內依法立案之大學(含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 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所辦理之推廣教育學分班。

五、補助標準: 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5 學分,每學分以 3,500 元為上限,所修學分費未達 3,500 元 者,依實際學分費覈實補助。

六、申請方式: (一) 本方案青年或中高齡者於修習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並取得學分證明後,應於 取得學分證明之翌日起 90 日內,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親自或委託他人送 達本處(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 650 號 2 樓,受理單位:桃園市政府就業 職訓服務處收)等方式,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處申請補助: 1.補助申請書(附件一)。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領據及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附件二)。 4.繳費收據正本。(以正本為原則,倘若正本遺失或其他特殊狀況,可以影 本替代) 5.學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影本(學分證明無載明課程起訖日期者,應另檢 附課程簡章或其他載明課程起訖日期之相關證明文件)。 6.切結書(附件三)。 (二)本方案青年或中高齡者未檢齊前項規定之文件,經本處通知限期補正者,應於 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視為未提出申請。 (三)本方案送件截止日期為 112 年 12 月 15 日止,逾期送件則不受理。當年度經費 用罄,停止受理案件。另 112 年 12 月 16 日以後之案件,視 113 年計畫核定情 形於 113 年公告後再行受理。 (四)本處受理案件後,將以簡訊方式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得於 30 日後至「青年安薪 讚就業大滿貫」查詢案件審核結果(網址:https://homerun.tycg.gov.tw/)。

七、本處為協助本方案青年或中高齡者就業,得提供推介就業、職涯導引、安排就業促 進研習活動或提供選擇職業或協助工作適應之專業服務。

八、本處為查核本方案實際執行情形,得以電話抽查,青年或中高齡者不得規避、妨礙 或拒絕。

九、申領本方案補助之青年或中高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處應不予發給補助;已發給 者,經撤銷或廢止後,追還已領取之補助: (一)不實申領。 (二)未取得學分證明。 (三)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修讀課程或代他人修讀課程。 (四)領取學分費補助,已超出其實際負擔費用。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本處查核。 (六)具軍公教身分資格者。 (七)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屬性之就業促進相關補(獎)助或津貼。 (八)已申領「桃園市政府 112 年度補助弱勢勞工在職進修學分費計畫」補助在職勞 工學分費。 (九)曾申請本方案並領取補助金之相同班名學分班課程,不得申請。 (十)其他違反本方案相關之規定。 領取前項補助者,經本處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未繳回,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十、本方案奉核定後,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